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办发〔2005〕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7日经卫生部第1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与医疗卫生工作相关的政策性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存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卫生工作情况,为卫生行政的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