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保监会令形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称为“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规章的内容相抵触。 第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解释以及废止。 中国保监会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第七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立法条件成熟或者具有迫切立法需要的; (二)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 (三)具有较长效力期限,短期内不会频繁修改的; (四)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