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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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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综合[2006]102号
【发布日期】 2006-03-30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6]10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30日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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