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6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村集体是指新征地农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新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新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区域。
  第五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新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