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村集体是指新征地农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新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新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区域。 第五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新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