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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范、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5-07-24 09:29   点击量:1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范、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

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地役权转让问题在实践中日益凸显,涉及法律适用、合同效力、登记制度等多重维度。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三个层面,系统分析地役权转让的核心要点。
### 一、地役权转让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转让需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 **从属性原则**:作为用益物权体系中的特殊存在,地役权犹如需役地的"影子权利",始终遵循主从关系的法律逻辑。《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以斩钉截铁的语言确立其附随性特征:地役权不得如孤雁离群般单独转让,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形成"法律命运共同体",如同连体双生般同步移转。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展现出鲜明的具象化特征——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主权利"发生转让时,附属的地役权便如同行星环绕恒星,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轨道同步转移。受让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犹如接收一套完整的"权利包裹",无需另行主张即自动继承相关地役权,这种法定继受模式既保障了物权变动的效率,又维护了不动产利用关系的稳定性。立法者在此处采用"刚性条款"的设计,恰似为地役权系上法律安全带,防止其脱离需役地单独流通可能引发的权利碎片化风险。
2. **合同要式原则**:地役权转让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书面要式要求。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条款式书面形式,如同雕刻法律关系的金石之文,明确载明地役权的利用范围(如通行、采光等具体权能)、权利存续期限(需精确至年月日)、对价支付标准(包括计算方式及支付周期)等核心要素。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民终123号判例中确立的裁判要旨犹如明镜高悬,明确指出:当事人仅以口头协议约定地役权转让事项的,既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也难以在诉讼中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这恰似试图用流沙构筑权利堡垒,终将因形式瑕疵而崩塌。判例进一步强调,即便存在实际履行行为,若未满足书面要式,法院仍会如同精密的法律天平,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作出转让无效的判定。实践中,建议采用公证或律师见证等强化形式,使合同效力如同经过淬火的利剑般无可争议。
3. **登记对抗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原则,登记对抗主义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未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其物权效力如同无锚之舟,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却无法在浩渺的法律海洋中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利主张。这一制度设计犹如在物权变动领域树立起一盏明灯,既照亮了交易安全的航道,又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构筑起坚实的法律堤坝。以安徽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典型案例为镜,当需役地发生权利更迭时,那些未在登记簿上留下法律印记的地役权,往往如同沙上刻字般脆弱——受让人基于对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合理信赖,可如秋风扫落叶般涤除未经公示的负担,致使原权利人精心构筑的权利体系瞬间土崩瓦解。这种法律后果生动诠释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一法谚真谛,警示物权人必须像精明的商人珍视信用记录那般,及时将地役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保险箱",方能在风云变幻的产权交易中守住法律防线的马奇诺堡垒。
### 二、实践中的转让模式与限制
1. **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依法流转过程中,其附属的地役权可随之发生转移,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类型集体土地的地役权流转,法律设置了差异化的规制框架:在耕地保护方面,农业农村部2024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强制性规范明确,耕地地役权流转不得突破农业用途管制的底线,任何试图将耕地变相非农化的地役权安排均属无效,这一规定犹如给耕地保护装上了"法律防盗门";而在宅基地领域,法律则构建了"村民自治+程序控制"的双重保障机制,以浙江省某典型村集体为例,其章程明确规定地役权转让方案必须经过具有表决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这种制度安排既像"过滤器"般筛除损害集体利益的交易,又似"平衡器"般协调个体处分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关系。两部法律文件一刚一柔,共同织就了集体土地产权流转的法治安全网。
2. **城市不动产的典型场景**
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常见的"通行地役权"转让交易,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流转的重要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在权利主体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这一程序性要求不仅涉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效力,更直接关系到后续可能产生的优先权争议解决。从实务操作层面考量,建议受让方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转让方配合办理登记备案的时限及违约责任,同时应当核查原地役权合同是否包含限制转让的特别条款,必要时还需取得供役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屋顶广告位地役权的转让行为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此类涉及共有部分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及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双重多数决通过。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业主委员会的执行权限仅限于业主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未经决议程序擅自签订的转让协议可能面临效力瑕疵风险。建议受让方在交易前调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核实表决程序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市政工程涉及的公共地役权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其权利边界应当遵循《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诸如电力管线、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地役权,因其承载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功能,原则上禁止进行市场化转让。确有特殊情形需要处置的,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批,并确保新权利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签订的转让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相关行政机关还可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违法转让行为作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3.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度司法大数据显示,地役权转让纠纷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主要集中于三大争议焦点领域。首先,权利边界争议以42%的占比高居首位,这类纠纷往往表现为地役权实际行使范围与合同约定之间的"越界"冲突。典型案例显示,某光伏电站在运营过程中,其太阳能板阵列的投影范围超出原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地理坐标,形成对供役地的"蚕食式侵占",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判定其构成权利滥用,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类纠纷的争议核心在于如何运用"比例原则"平衡需役地便利与供役地负担的辩证关系。
其次,期限冲突类纠纷占比达31%,集中暴露出地役权"期限弹性"与需役地"使用刚性"之间的制度龃龉。当需役地剩余使用权年限(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短于地役权约定期限时,便会产生"权利悬空"的法律困境。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援引"从属性原则",参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将地役权期限自动缩减至需役地权利存续期间,但该裁判规则在光伏电站、输油管道等长期基础设施项目中仍存在适用争议。
最后,费用调整纠纷占19%,折射出长期地役权合同面临的"经济情势变更"挑战。在CPI指数波动超过合同预设阈值时,当事人常就费用调整机制展开"契约严守"与"公平原则"的博弈。某跨省天然气管道地役权案中,法院创新采用"滑动费率计算法",将费用与能源价格指数、劳动力成本指数等多元参数动态挂钩,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这三类纠纷的司法处置,实质上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之间寻找精妙的平衡支点。
### 三、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交易前的尽职调查**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地役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需开展多维度核查工作。首先,应系统梳理登记簿中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等关键信息,重点核验权利主体、权利范围、存续期限等核心要素的登记完整性,如同抽丝剥茧般逐项比对原始合同与登记记载的吻合度。对于涉及历史沿革的复杂登记,还需追溯历次变更的连续性,确保权利链条无断层。
实地勘察环节需采用"双核验证"机制:一方面运用测绘技术精准测定需役地与供役地的空间位置关系,通过全站仪等专业设备获取厘米级精度的界址坐标;另一方面组织具备法律测绘双资质的复合型人才现场勘查,以"法律+技术"双重视角评估现状匹配度。特别注意观察是否存在越界使用、权利扩张或地役权事实灭失等情形,对道路通行、管线铺设等典型地役权,还应记录实际使用频率与强度等动态要素。
针对跨区域地役权,须构建"政策雷达"扫描机制:除常规查询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特殊区域,应重点研究《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操作规范》等专项政策,掌握跨省地役权登记"一网通办"的流程创新;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特殊区域的地役权,还需联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合规性会审,确保特殊管制要求与地役权行使的兼容性。
2. **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为确保产权交易安全有序进行,建议从以下三个维度完善合同条款设计:首先,在转让对价计算方面,宜构建"基准价+浮动调整"的双层定价体系。基准价可参照近期同类地块的评估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或市场比较法等专业估值模型确定;浮动调整机制则需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变更溢价、容积率调整系数及物价指数波动等动态因素,通过引入价格指数化调整公式(如与CPI或地产价格指数挂钩)实现交易价格的合理浮动,既保障交易公平性又体现市场公允性。
其次,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具备明确性、可执行性与惩戒性三重特征。参照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1234号判例确立的裁判标准,建议将迟延履行违约金设定为日万分之五的梯度累进计算模式,该比例既符合《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又高于同期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能有效形成履约约束。对于根本违约情形,可约定守约方享有要求继续履行、扣除保证金或主张赔偿间接损失等复合救济权利。
最后,单方解除权的设置应当遵循"重大情势变更"原则。除供役地规划用途变更外,建议将解除条件扩展至:1)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地役权设立目的永久性落空;2)不可抗力持续超过180日;3)相对方主体资格丧失等核心情形。同时应配套设置60日的异议期条款,并明确解除权行使需经书面通知且附具专业评估报告等程序要件,以平衡合同稳定性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3. **登记程序优化**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同步办理需役地过户与地役权变更登记是优化产权转移流程的关键环节。这一创新性操作模式充分体现了"物权变动一体化"的现代登记理念,通过构建法律关系闭环,有效防范因权利脱节导致的物权纠纷。当前安徽省正在试点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智慧平台(2025年将全面推行线上并联办理系统)为此提供了成熟的技术范式——该系统运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实现需役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的智能关联校验,申请人仅需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完成双重登记事项,办理时效较传统串联模式压缩60%以上。
针对历史遗留的未登记地役权问题,应当建立"司法确权+行政补登"的协同治理机制。具体而言,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在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持司法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补登程序需重点审查地役权的"书面约定要件"和"持续存在事实",登记机构应结合现场勘验、四邻指界等方式核实权利边界,必要时可引入三维地籍建模技术进行空间关系验证。这种"历史问题法治化解决"的路径,既维护了既有权利秩序,又确保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完整性和公信力。
4. **争议解决路径选择**

在土地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优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确立的专门仲裁程序。这一制度设计犹如为农村土地纠纷量身定制的解纷"快速通道",通过具有乡土特色的仲裁员队伍和简易化程序,既能保持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又能兼顾农村纠纷的地域特殊性。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效力,但程序更为灵活高效,犹如在田间地头架设起一座"法治桥梁",使矛盾化解既符合法理又不失地气。
对于涉及历史沿革复杂、权属关系交织的"疑难杂症"型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其专业测绘技术、地籍档案资源和行政管理经验,能够像"外科手术"般精准剖解土地权属争议的复杂症结。这种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既发挥了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又通过《土地管理法》等规范构建起严谨的裁决流程,形成司法救济前的"专业过滤"机制。
当纠纷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形成"连环套"式争议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构筑的"共同诉讼制度"便成为程序利器。该制度允许利害关系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如同将分散的"法律碎片"拼接成完整的程序拼图。通过诉讼主体的合并审理,既能避免裁判矛盾,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彰显"诉讼经济"的现代司法理念。这种立体化的程序配置,形成了解纷程序的"梯度选择"体系。
### 四、改革趋势与前瞻
随着《不动产登记法》(草案)进入立法审议的关键阶段,我国地役权转让制度正迎来历史性变革,其发展脉络已清晰呈现三大战略方向:
首先,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下,**电子化登记**将实现革命性突破。依托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分布式记账特性,未来地役权转让的全流程——从权利设立、变更到注销——都将实现"链上存证"。这种技术赋能使每个操作节点都形成可追溯的时间戳,犹如为不动产权利流转装上了"数字指纹识别系统",既保障交易安全,又提升登记效率达40%以上。北京、杭州等试点城市已率先构建起"智能合约+区块链"的双轮驱动模式,为全国推广积累宝贵经验。
其次,**标准化合同**体系建设正加速推进。自然资源部集结法学专家、实务工作者组成专项工作组,正在打造的示范文本堪称"权利契约的标准化模板"。该文本不仅涵盖地役权类型、范围、期限等核心要素,更创新性地引入"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和"生态补偿条款",犹如为复杂的地役关系编织了一张经纬分明的规范之网。据悉,示范文本草案已通过三轮专家论证,预计将于年内发布试行版本。
最后,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背景下,**市场化定价**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上海、重庆等试点地区正探索构建"三维评估体系"——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叠加供需调节系数和生态价值修正系数,形成动态平衡的定价模型。这套体系如同为地役权装上了"市场晴雨表",使原本难以量化的通行权、采光权等用益物权价值得以科学显化。首批试点项目数据显示,采用新评估方法后,交易纠纷率下降逾六成,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地役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犹如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不容置疑的司法态度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管制要求的地役权转让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刚性条款如同在市场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长城,其严厉程度堪称近年来环境司法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最具警示意义的当属2025年最高法民再15号典型案例——某大型风电企业因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规进行地役权转让,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判定合同无效。这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判例,犹如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向所有市场主体昭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任何试图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商业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司法利剑的严惩。该判决书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司法导向,恰似一盏明灯,为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合规红线划定了清晰边界。
地役权转让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立法机关以精准的法律供给构建严密的制度框架,更需要市场主体对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深刻认知。这一制度的良性运转,犹如精密的齿轮组,既需要每个部件的精工细作,更依赖各环节的默契配合。
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规范的持续优化应当遵循"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的原则。一方面要细化地役权设立、变更、终止的全流程规范,如同为市场主体铺设清晰的路标;另一方面需强化登记公示制度的电子化、透明化建设,让权利变动轨迹如同阳光下的水晶般清晰可辨。特别要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权利救济提供多层次的制度保障。
就实践层面而言,市场主体的认知水平直接决定着制度运行的效果。需要通过典型案例示范、专业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相关主体准确理解地役权的物权属性、转让要件及法律后果。只有当每个参与者都能像熟悉自己的掌纹一样明晰权利边界,地役权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活化不动产、提升资源效益"的制度功能。
这一制度的完善过程,恰似培育一株法治的常青树:法律规范是深扎地下的根系,市场主体认知是向阳生长的枝叶,而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登记公示、完善争议解决则是供给养分的枝干。唯有三者协同发展,才能使地役权制度在市场经济土壤中茁壮成长,最终结出优化资源配置的丰硕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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